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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南京浦口市场监管局守护市场公平公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9 18:31:00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南京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2025年以来办理了多起计量违法行为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键小事”。现发布部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案例一:农贸市场摊贩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秤(规格型号为TCS-200)未贴检定标志。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称量店内的水产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农贸市场摊贩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近日,浦口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秤的计量性能不合格。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称量店内的水产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法律分析角度看,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履行强制检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凡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设备(如加油机、衡器、压力仪表等),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同时,在检定周期到期前也要及时检定,避免超期。

此外,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将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诚信经营是市场秩序的基石,计量精准关乎群众“菜篮子”“钱袋子”的公平。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红线,切莫心存侥幸;引导消费者主动监督,共建诚信消费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让每一笔交易都“准斤足两”,让守法者畅行无忧、违法者寸步难行,对计量违法行为“零容忍”,守护市场公平正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婧仪 通讯员 张秋云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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