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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使用他人视频侵权吗?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07:17:00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能不能随意使用他人拍摄的视频或者图片?需不需要先征得对方同意?这不,一家媒体就因为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他人拍摄的6秒视频片段,结果被视频拍摄者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这起纠纷案件后,认定媒体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视频拍摄者全部诉求。

视频被媒体引用拍摄者要求赔偿41530元

一日,原告张伟(化名)在网上发布了一条视频,并配文:“位于金领寓大厦天台改建的花园,有花有草有假山,池中养有鸭子和金鱼,也来了鸟儿栖息,亦可远观广州塔和珠江新城,如隐于市的世外桃源,不知是否算违建……”视频成片显示,这条视频总时长为59秒。

两个月后,被告账号“某某广播电视台”发布了一条时长共11秒的视频,文案为“花园有花有草有假山,池中养有鸭子和金鱼,也引来了鸟儿栖息,亦可远观广州塔和珠江新城,如隐于市的世外桃源,被航拍爱好者曝光后拆除”;视频画面中,前5—6秒选取了张伟视频中的部分内容,标记来源为张伟,后5秒为其他人拍摄的拆除画面。据查,涉案违章建筑在“某某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前一天左右已经被拆除。

张伟起诉称,因涉案违章建筑已被拆除,被告事实上无法拍摄,故涉案视频具有稀缺性,被告若需要使用,他则享有定价权。然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赔偿损失41530元。

面对控诉,被告辩称,其系为报道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著作财产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应作出必要让步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张伟全部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周扬表示,本案涉及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认定问题。本案可能存在著作财产权和“公众知情权、媒体监督权”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公共利益位阶在前,著作权位阶在后。

为此,著作财产权与公共利益发生价值冲突时,应当作出必要让步。以本案为例,即便被告传播的11秒视频均非其自己创作完成,但被告为了报道违建被拆除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传递“现行国家法律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报批程序私自建造违章建筑”的价值理念,仅利用原告作品的极少部分内容,且与原告视频的传播目的完全不同,并不影响原告作品的正常利用,此时,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著作权利益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那么,自媒体能适用上述规定吗?周扬认为,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时代的自媒体,只要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司法上不宜对行为主体的身份作出“差别对待”,否则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而且,民法典在规定为报道新闻对人格权进行限制时,并未将媒体范围限制在传统媒体。因此,从法律价值观的统一性上来说,将自媒体纳入“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的“等”亦有较大的空间。

专家说法

本案判决澄清了新闻报道“合理使用”条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本案判决结果是对法律进行了合理解释之后的正确适用,澄清了为报道时事新闻进行合理使用的条件,对于今后审理涉及实施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疑难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值得赞许。

王迁进一步分析,本案中,电视台要报道的是公民通过发布航拍视频的方式行使公民权利、曝光违法行为,促使政府及时介入执法的新闻。电视台在其视频中所配字幕“违建被航拍爱好者无意曝光后拆除”充分说明了该新闻报道的重点在于原告视频所发挥的积极效果。而原告有关违章建筑的航拍视频,显然就是该新闻事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仅仅用文字进行描述,显然无法让公众“身临其境”地了解究竟是什么视频,曝光了何种违章建筑,并由此感受个人在使用高科技设备后,也能以一己之力推动政府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电视台在报道该新闻时,使用原告近一分钟短视频中的六秒钟,也应当被解释为是为了实现上述报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再现”原告的视频。

王迁指出,在本案中,法院精准地把握了立法精神,指出“不能将‘不可避免地使用’僵硬地理解为‘必须使用,非使用不可’这种极端状态”,而是“只要在使用上有适当理由难以避免,就应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广互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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