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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噎食身亡 养老机构应当负责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10 10:06:00    

原标题: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行进食馒头噎食后身亡 法院:养老机构已尽合理、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驳回家属赔偿诉请

本报讯 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行进食时不幸离世,养老机构应当为此负责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70多岁的王某因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行动不便,自2019年起入住某养老机构,护理等级为一级A。2023年5月,王某因身体不适,接受该养老机构内设的某老年病医院治疗。同年6月某日上午,医护人员查房时,王某自诉出现阵发性头晕、胸闷等症状,且双下肢肿胀比之前更严重。中午吃完饭后,王某回房间休息,不久后护理人员进入房间为其提供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离开约20分钟后,王某在房间内自行食用馒头时发生噎食。护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呼叫值班医生,医生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王某最终不幸离世。由于家属未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王某的具体死亡原因未能明确。

王某离世后,其家属认为某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生前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某养老机构本应尽到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其没尽到护理注意义务,导致王某自行进食了养老机构提供的、其在早饭时未吃完的馒头后发生意外,且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也不够及时、恰当,尤其是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

某养老机构辩称,王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和个人原因导致的,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过错。事发当日早饭有无提供馒头不清楚,但事发当日午餐未提供馒头,且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王某回房间时手上没有拿东西,不排除是其家属平时携带食物看望王某时带来的馒头。事发时,王某已用完午餐回到房间,其是在自行进食时发生的意外,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且王某本身患有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不排除是自行进食时突发疾病导致食物呛噎窒息。此外,机构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住养合同中也已明确提示王某住养可能存在的风险,家属对此是知晓并接受的,机构实在无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审理过程中,法院为查明事实,依法追加某老年病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从死亡原因来看,根据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医护人员讨论了可能的死亡原因,但并无定论,均表态具体死亡原因需要尸体解剖明确。故出院诊断虽载有“窒息”,但噎食、呛食只是一个表面的现象,王某是直接因噎食导致死亡,还是因突发疾病引发噎食进而导致死亡,家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具体死亡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原因不明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从事件经过来看,王某是自行进食馒头时发生意外,其并非失智老人,应当知晓自身情况并对自身行为负责,护理人员已尽到合理看护义务。

从抢救情况来看,护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护理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处置事故的能力,参与抢救的医生具备正规的执业医师证,某老年病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具备抢救条件,且王某病情发展迅速,客观上不符合120转院所需的生命体征平稳条件,抢救过程不存在懈怠延误。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饮食管理义务,法院认为馒头属于软食,适合消化、咀嚼能力较弱的人群,王某虽有基础疾病,但未对食物提出特殊要求,并非不能食用馒头,且从王某回房的监控视频可见事发当日午餐并未提供馒头,而是其自行进食馒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社会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发展高品质养老机构是应对老龄化的必然趋势,而明确养老机构“合理、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责任边界对老人权益保护和养老机构良性发展都至关重要。此类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量死亡原因、事发经过、抢救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为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留出合理空间,实现两者平衡保护。

对养老机构而言,需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以及《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做好服务管理、环境设备安全、饮食起居照料等工作。同时,要尽到护理注意义务,要按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和标准提供服务,确保设施安全、人员具备资质、服务符合约定。当遇到老人发生突发疾病等意外时,要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避免因延误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家属主张养老机构存在过错,需对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未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家属无法完成这一举证,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判决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引导当事人在纠纷中重视证据规则,推动矛盾解决从“情绪对抗”转向“理性举证”。

(顾建兵 黄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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